第67章 引路人(1 / 2)
天才一秒记住本站地址:[欲书阁]https://yushuge.vip最快更新!
这个夜里注定是一个不平凡的夜晚,我坐在贾富贵所在的警车里,带路去向了田芳的住处,其实我现今的心底的矛盾思绪,在激烈地碰撞着,我知道我这次带领贾富贵,去田芳的家里,很有可能搜查到极为震撼的人证物证。可是我一想到田芳是我的徒弟,我心底便不由自主地柔软起来,这不是懦弱的表现,毕竟田芳在和我相处的日子里,对我这个师傅是照顾有加,而我现在却要带领贾富贵搜查她的家里,这是一种违反常理的做法。
但是,还是需要强调一点,我这样做也是在帮助田芳早早的解脱,毕竟这样下去会是会使田芳越陷越深,真的到达了不可挽回的地步的时候,那样一切悔改的决心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当然今夜一行搜查,我也做好了失败的打算,所谓的失败,就是指搜查田芳的家里,可能发现了一些东西,比如手术用的刀子,或者失踪之人的物品,但是这不能说明田芳就是凶手。而机会总是有的,正如今日白天的时候,我参加葛国强的婚礼,从葛国强的口中了解到那个当初关押葛国强的地点,离后山的粉底非常近,用最笨的方法去推演也可以得出,田芳的住处离后山坟地是最近的,在这种情况下,我没有理由放弃对田芳的怀疑,因此,这一次给贾富贵引路,大胆搜查田芳的住处,对于我来说,我是十拿九稳的,尽管这一思绪中,有成功和失败的矛盾比较,但是我坚信,成功的希望是大于失败的。
我现在继续为贾富贵指引着方向,尽管夜色在西北风的猛烈衬托下,显得格外冷酷无情,但是我看到贾富贵的眼神里,却迸发着火一般的热情,那是破解谜团,释放上级施加的压力的一种渴望。
贾富贵一直看向车窗外,似乎在扫视着每一处景物,我相信他已经了解到这条路是非常熟悉的旧日足迹,他一定猜到了这是去往马二凤家的路径,而马二凤和儿子二宝死后,马二凤的弟弟就把这里的所有房屋都租给了田芳,贾富贵当然也了解这一点。
因此贾富贵看向窗外的同时,却张开那薄而棱角分明的双唇,问起了我:“侯大夫,你带我去的地方应该就是马二凤家吧?据我所知马二凤死后,他弟弟把房子都租给了田芳,难道你真的认为所有失踪的人一定就在田芳的住处吗?万一.....”
我知道贾富贵的下一句话要说些什么,但我既然做出了这个选择,是不会后悔的:“从任何方面去推断,我徒弟田芳都有可能和贩卖人体器官团伙有瓜葛,先前马二凤的儿子二宝,偷了家里的钱,去市里歌厅约见了网友,结果被下了蒙汗药,致使失去了一个肾,从那段时间里,二宝就和田芳有过来往,尽管田芳不停地搪塞掩盖,而越是掩盖,越暴露田芳的虚伪。从那时我就觉得田芳不对劲了,但是苦苦没有证据,再加上失踪的人数节节攀升,我不得不格外的关注田芳,再到村长刘晓松和田芳夜里出去娱乐,结果刘晓松当晚就没有回家,第二天就曝出了失踪的怪事,这一切都和田芳所见过的人有关联,因此,田芳绝对是这些案件的一个巨大引爆点,这一次我们一定会成功的,为了镇里能重新回到过去的安宁生活,我是在所不惜。贾富贵听到这里,不由得一转头看向了我,他只是淡淡地笑了笑,似乎他对于我的话语有所共鸣,一个人和另一个人如果产生志同道合的愿望,那么二人一定是心有灵犀的,因此不需要言语,只需要一个眼神,甚至一个极其短暂的笑声,就是互相依存帮助和勇往直前的最大的动力。
现在警车已经爬上了东山顶的雪原之上,这里人烟稀少,三四十家住户的窗户里,大部分已经没有了光亮,人们进入了寒夜里的冬眠时间,但我极目望向田芳家的窗户,却发现她家的窗户里依然是灯火通明,我正在思考着田芳此时此刻在忙些什么。不由得内心的担忧用上了心头,距离田芳家越来越近,我真的害怕从她家的地窖里搜查到那些神秘失踪的可怜人。更不想看到田芳带上手铐的那一瞬间的绝望神情。
然而现实是残酷的,在法律面前,丑陋的人性是必须受到法律制裁的,局部姑息和牵就。
很快警车的刹车声和感受的惯性冲击力,让我意识到已经到达目的地了。还没等我反应过来,贾富贵这位身经百战的所长,以其习惯性的动作,掏出了手枪,一拍我的肩头,说了一句:“侯大夫我们要迅速行动了,您的身体没问题吧?如果您不愿看到自己徒弟被逮捕的场景,可以不去,只要告诉我们具体的位置就行了,怎么样?”
我不知道为什么一听到贾富贵的这句话,突然情绪低落,眼泪也不知道为什么落了下来,但是我的语气依然保持着平静:“不,我还是一起出发吧,既然我是领路人,我就不能做缩头乌龟啊,田芳早晚会知道是我做了内应,这没什么,师徒关系和社会责任上,后者大于前者,我没有什么愧疚她的。”
贾富贵没有继续多费口舌,一拍我的肩头,说句“那就来吧。”
我虽然岁数大了,胳膊腿已经不灵便了,但是在他们的面前我必须呈英雄,让他们看到我英姿飒爽,老当益壮的雄赳赳气盖,正所谓打肿脸充胖子,这是我的一贯作风。我迅速冲出了警车里,来到了田芳家的大院儿门口,接着清冷昏暗的月光,我发现院门已经上了锁,我告诉贾富贵:“锁上了,翻墙头吧。”
最新章节请到yushuge.vip免费观看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