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5章(2 / 2)

加入书签

秋秋没回答谢芳,而是坐到了叶建国旁边,以实际行动来告诉谢芳,要来叶家说话可以,请先找监护人。

你说这一大家子的家长,你招呼都不打,直接去跟一个晚辈说话,那把赵翠花和叶建国他们放在什么位置??

叶建国哪里不知道自家闺女是给自己做脸呢!

“没错,这孩子正是秋秋。”他轻咳一声,揣着明白装糊涂,“你们是?”

谢芳对于秋秋先前把话头递给了叶建国的行为很是不喜,不过这会到底是记住在人家家里,她主动介绍,“我姓谢,是秋秋的小姑姑!”

至于谢什么,她都是不愿意说的。

因为没必要。

本来就不是一个层面上的。

叶建国又不是三言两语就被人激怒的人,他不咸不淡,“谢家人啊?不过我们叶家认识的可只有致远兄弟一个,您是哪位啊?”

得!

一个普通人,也敢跟自己这样说话,谢芳脸色难堪了起来,“到底是穷山恶水出刁民,别把孩子也给带坏了。”

“既然知道我们这边穷山恶水,你们还上门做什么?”秋秋哪里会让谢芳来拿身份的问题来嘲笑叶建国,她用着极其认真的语气说道,“我奶奶没有给我爸爸生妹妹出来,所以,别乱攀亲戚。”

谢芳这个小姑姑,她还真不愿意认呢!

别,上门就蹬鼻子上脸,她以为她是谁??

果然,谢芳的脸色顿时就青了一半,她还从来没被人这么嫌弃过,“你知不知道你是谢家人?”

秋秋,“知道如何?不知道又如何?”

她这态度,在谢芳眼里,那可不就是挑衅极了。

要她看,外面的就是外面的,怎么也比不上他们谢家尽心尽力养着的孩子。

秋秋见不得叶建国被人欺负,叶建国又哪里看得惯别人欺负他闺女,他开门见山,“你们来是要做什么,直接说吧,要拉亲情,你们早拉了,何必在这里为难一个孩子。”

这下,谢芳不说话了,她看了一眼秦红霞。

秦红霞示意律师把资料递出去,律师说,“叶先生,这里面委托人和谢秋秋小姐,两人的血缘鉴定关系,从法律角度来看,秦红霞女士和谢致远先生,才是谢秋秋小姐的监护人,所以,我们有权追究叶家让出谢秋秋小姐的监护权和抚养权。”

叶建国拿着资料,蹙着眉头看完了全部信息,他比谁都知道,就拿这份资料来说,这东西,是对于叶家是最不利的。

因为叶家和秋秋没有半分的血缘关系。

但是要论亲情关系,他们可不比有血缘关系的亲人差的。

这下,不止是叶建国急了,连带着沈秋萍和赵翠花也急了,“建国?”

叶建国没说话,他不能否认这个资料上的事实,也要承认这资料对于他们来说,是死穴。

秋秋不可能看着秦红霞她请来一个律师,就来作践或者欺负叶家人了,她直接从叶建国手里接过了资料。

当着秦红霞和律师的面,撕成了稀巴烂,丢在了垃圾桶里面,“你是律师,应该明白在血缘上秦红霞女士是我亲生母亲,但是她当年遗弃我是事实,现在在跟我说,要回抚养权和监护权,就有些贻笑大方了,我只想知道一件事情,我如果去法院告她,她会不会坐牢?”

秋秋这话一说,现场都徒然一安静。

她的目的也很明确。

秦红霞不想让她好过,那么她也不会让秦红霞好过,大不了,网破,鱼从网子里面钻出去。

秦红霞气的胸脯都一股一股的,显然没想到,自己这个亲生女儿会这么绝情,张口闭口,就是要她去坐牢。

这是一般小姑娘,能说出来的话??

律师却有些迟疑,“谢秋秋小姐,秦红霞女士是你亲生母亲?”

“有问题吗?亲生母亲遗弃孩子,难道就不用坐牢了?”

律师难得语结,他脸色复杂的看了一眼秦红霞,“不是,在法律上来说,遗弃罪要是情况恶劣的,当事人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之前被遗弃的,是可以判处五年以内有期徒刑的。”

秋秋点头,“那就好,如果秦红霞女士强迫到我爸妈手里抢夺监护权和抚养权,那么我就聘请你当我的律师,我要以遗弃罪状告秦红霞女士。当年她有故意杀人的嫌疑,若不是我命好,遇到我善心的爸妈,我肯定就被秦红霞女士给害死了。但是我想,就算是我活下来了,秦红霞女士当年的故意遗弃婴儿这一行为,仍然是既定存在的事实,哪怕是法律追究起来,她这遗弃罪的罪名也是跑不了。”

这下,不止是律师一身冷汗,连带着一旁一直听着的谢芳都是一阵冷汗,她有些不信邪,“秋秋,秦红霞可是你亲生母亲?你就能眼睁睁的看着她去坐牢??”

这可是要被人戳脊梁骨的。

毕竟,天底下无不是的父母。

秋秋冷笑一声,“我还是秦红霞女士的亲生闺女?她就能眼睁睁的把我遗弃??”

父母不慈,还想孩子孝顺,这怕是在做梦!

这下,谢芳也没话说了,她不由得后悔起来,早知道,不该为了那一点蝇头小利,和秦红霞趟这趟浑水了。

瞧着这还没认回谢家的小侄女,可不是个省油的灯。

秦红霞原本是带着律师来,是要掣肘叶家投降,怪怪把秋秋的抚养权和监护权交出来的,却没成想,律师反而成了她自己的掣肘。

她深深的看了一眼秋秋,“我是你亲妈,我还没看到过,哪个孩子去法院状告自己亲妈去坐牢的。”

秋秋漫不经心,“那我就让你看到就好了!”接着,她话锋一转,“我不仅会让你看到,我还会让你作为第一人来体验一番。”

</div>

</div>

↑返回顶部↑

书页/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