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58.第758章 争贡(2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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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名的称呼来自于“名主”一词,七世纪时日本进入封建社会学习大唐的租庸调制,创立了“班田制”,可惜班田制没能维持多久就被封建庄园制度所代替。
庄园制度的前期,贵族和富裕农民逐渐占有了土地,不过表面上这些土地是国家所有他们只是代理经营而已,要在委任书上署名,成为“名田”。
名田的主人是名主,分为由小主要是富裕农形成的小名主,以及由贵族和地方豪强形成的大名主,而大名就是大名主的简称。
所谓守护大名,是被那些被幕府封为守护职的大名。
可惜幕府由于实力有限,一直无法控制住这些名义上臣服的守护大名,而这些守护大名也无法掌控自己的领地,因为在他们下面还有许多大大小小的豪族,只是名义上听指挥而已,其内政、军事、治安都有很大的独立性。
等到了战国时代,日本国内战争日益频繁,这种松散的上下级关系已经无法维持幕府的统治,于是那些守护大名逐渐演变为了战国大名。
战国大名在建国初对领国内的小领主一般都采取循序渐进政策进行控制,逐渐将其掌控,只要那些小领主表示服从统辖则对其领有的土地、财产实行保护,对其原来拥有的一切权利不予剥夺,以减少了战国大名与小领主之间的摩擦。
当然,这种对小领主的保护政策只不过是战国大名们立国之初稳定局势的权宜之计而已,等他们站稳脚跟后就着手削弱或剥夺小领主的经济和军事实权,通过“家臣制”把小领主原有的领地转化为大名的直辖领地。
虽然这个时期领地的经营管理仍由小领主们负责,但已成了大名恩赏始他们的封地。
战国大名把领国内的原有领主纳入家臣制之后便开始制订家法,详细地规定与家臣之间的关系和家臣必须遵循的法规,除那些特殊条款外基本上有以下五点:
1,禁止领有土地的买卖和转移;
2,实行长子继承法;
3,婚姻和财产继承,必须得到君主许可;
4,家臣不得相争;
5,凡违法者,处以锯、火烤、车裂、串刺、釜砍等酷刑,并株连一族一村。
宣德年间,幕府的实权已经旁落在实力强大的细川胜元和山名持丰等守护大明手中,逐渐形成了以细川胜元和山名持丰为首的两大利益团体,争夺对幕府的控制权,使守护大名的势力发生了分裂。
不仅如此,在守护大名各领国内地方领主的力量也在不断增大,并干预守护大名的继承纠纷,导致守护大名的势力也发生分裂。
宣德九年,为了获取到明朝朝贡的巨额利润,细川胜元以宣德勘合组成了对大明的贸易团队,由细川元道率领五船七百余人,于七月抵达宁波市舶司。
其实,细川元道此次朝贡已经违反了大明的定制,永乐二年规定日本十年一贡,船限两艘,人限二百,违例则以寇论。
但是宣德元年因为日本入贡的人和船均超过限数,运来的刀也太多,因此重新规定贡船不过3艘,人数不过三百,刀不过三千的禁制,不许其违禁,可但实际却很难执行,毕竟日本需要这次贸易的利润。
山名持丰在得知细川元道组织对大明的贸易团队时,也立刻派出了一支船队,持永乐勘合前往大明,由山名瑞颜率领,共三船五百余人,昼夜兼程赶往宁波市舶司,比细川元道晚了两天到达。
按理说细川元道已经完成了朝贡贸易,山名持丰这次唯有无功而返,因为大明不可能与日本国进行两次朝贡贸易。
可惜的是细川元道一时大意光顾着跟宁波的商人做私人生意,一时间没来得及检验勘合,等到山名持丰赶到后才去办这件事情,正好遇上了也来办事的山名持丰,因此宁波市舶司一道验证两人的勘合。
很快,宁波市舶司就在检验时发现勘合有新旧之分,细川元道和山名持丰因此为了勘合的真伪而发生争执。
如果这个时候宁波市舶司的官吏能够秉公办理此事的话,那么也就不会引发后面的冲突,因为按照规定细川元道所持的宣德勘合才有效。
可惜的是,山名持丰贿赂了在宁波市舶司坐镇的太监,使得事态被急剧激化,进而一发不可收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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