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六十五章万事俱备,给我攻城(1 / 2)
天才一秒记住本站地址:[欲书阁]https://yushuge.vip最快更新!
“系统精灵,好好活动活动筋骨,让我们开始大召唤吧。”陶商深吸一口气,兴奋的向系统精灵下令。
第一名召唤者,陶商要召范睢。
秦国宰相,著名政治家,谋略家,统帅70,武力42,智谋84,政治94。
范睢此人原为魏国人,因在魏国受刑潜逃,才逃至秦国,投奔秦王麾下,向秦昭王提出远交近攻的策略,使秦国获得了外交战略的主动权。
长平一役,秦赵两军对垒三年,更是范睢使也离间计,诱使赵王启用无实战能力的赵括代廉颇为将,才使白起能在长平大破赵军。
范睢此人精通理政,又善谋略,足可胜任一州刺史,独挡一面。
陶商召唤范睢,任命其为徐州刺史,星夜前往徐州主持政务,协助乐毅对抗孙策。
陶商所召第二名英魂,叫作韩安国。
西汉名臣,汉武帝御史大夫,统帅73,武力61,智谋86,政治90。
韩安国此人,传闻自幼博览群书,辩才出众,原为梁孝王麾下得力谋士,吴楚七国之乱时,因守城有功从此扬名。
汉武帝之时,韩安国成为朝廷重臣,极得汉武帝赏识,为人有大韬略之才,为人世俗,却又有忠厚之心,自己虽然贪财,但举荐的人才,都是廉洁之士,被汉武帝称赞为治国之才。
唯一让汉武帝不满的是,在对匈奴的战略上,汉武帝主张进攻,而韩安国则一直主张继续和亲。
韩安国善守而不善攻,既有智谋又通政略,陶商正好用他前往处于守势的淮南,任命他为扬州刺史,令他主政,充当徐盛的后盾。
陶商要召的第三位英魂,名为范蠡。
吴国名臣,政治军,军事家,经济学家,统帅75,武力61,智谋87,政治91。
这范蠡本为商人,半中出家辅佐越王勾践,在勾践败于吴王夫差之后,辅佐勾践韬光养晦,劝农桑,务积谷,不乱民功,不逆天时,内亲群臣,下义百姓,使越国在20年间达到政通人和,国力强盛的地步。
当伐吴之机成熟时,范蠡又劝勾践及时起兵,一举灭亡了吴国。
今陶商新得青州,正需要一员能臣去镇抚百姓,收取人心,恢复经济,这范蠡实为上佳人选。
陶商遂命范蠡为青州刺史,即刻赶赴青州,代替臧霸处置一州政务。
陶商先是召了乐毅这员满百统帅,又连召几员治政奇才,屯集的几百点残暴点和仁爱点,几乎都耗之一空,就此清零。
不过这也值了,召唤这么多人杰,足以替他解除东南之危。
乐毅和各州刺史派出之后,陶商便高枕无忧,开始将所有的集力,都集中在如何攻破眼前的邺城上。
陶商没有第一时间就对邺城发起猛攻,却用张良之计,先分兵去攻取邺城四周城的城池,断绝邺城外界的联系。
陶商遂命彭越先率一军,击破邺城西面涉县,切断与并州方面的联系,紧接着又派樊哙率一支兵马,攻破东北方向的列人城,切断与南皮方向袁熙的联系,邺城的粮草供应,就此有半数被切断。
两路粮道被断,袁绍就只能依靠从北面唯一的粮道,将广平、巨鹿、安平等冀北诸郡的粮草,运至邺城供给军需。
只是陶商抽调一万兵马后,只余下六万兵马,不足以对邺城完成全面的围困,只北面一路粮道暂时无法切断。
为了支撑邺城的粮草供应,袁绍只好加征粮赋,命冀北诸郡的郡兵,深入各乡各村,征百姓口粮,胆敢有反抗不从者,格杀勿论。
一时间,冀北诸郡是怨声载道,邺城尚未被攻破,百姓人心已开始倒向陶商。
只是仗打到这个份上,袁绍也顾不得许多,只要能守住邺城,任何事他都做的出来,又保惧悠悠之口的议论。
不觉围城两月过去,袁绍好歹是熬过了夏天,时间进入秋季。
陶商所统治的中原地区,又是喜获丰厚,数以万斛计的粮草,不断的被送往前线,黎阳一线的粮仓,早已是堆积如山。
反观袁绍方面,虽然今秋河北粮食收成不错,但冀北诸郡的百姓,因是苦于袁绍的苛政,不是向北逃往幽州,就是向南逃往陶商的统治区,诸郡的庄稼皆被荒废,反而是粮食大面积的欠收。
如此一来,能输送往邺城的粮草,反而是有减无增。
此消彼涨,围城数月之后,陶商决定开始对邺城发动正面进攻,尽快的攻下这座河北腹心之地,结束这场旷日持久的北伐战争。
欲破邺城,首先就要击破城外方向,袁绍所设下的犄角之营。
次日,天明时分。
围城的梁军大营中,炊烟袅袅而升,肉香弥漫在空气之中,数百只羊被宰杀,分赏给诸营将士,以激励他们的士气。
六万梁军将士,吃肉喝酒,享用过这丰盛的美餐后,无不是精神十足,士气高昂。
饱餐一顿后,数万将士列于营中,一个个热血沸腾,蠢蠢欲动,等着出击的命令。
突然间,肃然的大营中,将士们沸腾起来。
在万众瞩目中,陶商身披玄甲,手提战刀,背披赤色披风,巍巍如天神一般,策马出现在他们的眼前。
那一双鹰目中,肃杀与自信的烈火,熊熊狂燃,令三军将士为之肃然起敬。
勒马于校台之上,陶商举目一扫,放眼望去,铁甲森森,刀枪如林,如乌云漫卷,军气浩荡,杀气冲天。
梁军将士们的杀机,已涌到了嗓子眼上,如笼中猛虎,迫切的想要用杀戮来平静。
“我梁军的勇士们,随我痛快一战,将敌营给我夷为平地!”陶商战刀向着敌城一指,厉声一喝。
最新章节请到yushuge.vip免费观看 ↑返回顶部↑